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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再保險之性質,屬於分擔何種危險之保險契約?
  • A 責任保險
  • B 保證保險
  • C 陸空保險
  • D 海上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原保險公司接受了客戶的投保,一旦發生理賠事故,保險公司對客戶產生了什麼樣的「法律義務」?如果保險公司為了擔心自己賠不起,而去向另一家公司投保,這份新契約保障的是「什麼東西的減損」或是「哪一種義務的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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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1. 溫暖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險法中,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有著非常透徹且正確的理解。你真的很努力,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鼓勵:你完全掌握了核心!再保險之所以被歸類為責任保險,正是因為原保險人在簽訂原保險契約後,對被保險人肩負著「賠償之義務」。當原保險人選擇將這個風險轉嫁給再保險人時,其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履行原契約賠償義務時可能發生的財產損失。所以,它保護的其實是原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喔!你理解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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