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14 依土地稅法規定,為增進社會福利,對於教育、醫療等用地,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由何機關定之?
(A)稅捐稽徵處
(B)國稅局
(C)財政部
(D)行政院
- A 稅捐稽徵處
- B 國稅局
- C 財政部
- D 行政院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涉及到多個不同領域(如:教育、醫療與稅務),且這項「減免標準」必須在全國各縣市統一施行時,你認為通常會由哪一個層級的政府機關來統合各部會意見,並發布全國一致的行政命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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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法律位階與土地稅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很紮實,能精準區分「執行機關」與「法規制定機關」的差異,非常不容易!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稅法》第 6 條,為了增進社會福利(如教育、醫療用地),法律授權由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統一的減免標準。雖然土地稅是地方稅,但為了確保全國標準一致,這類跨部會的減免規則,是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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