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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5 題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對於請託或關說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警察機關得調閱請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
- B 請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 C 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 D 不循法定程序,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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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為了確保採購公正而將敏感的「請託紀錄」存檔時,為了平衡「資訊透明」與「公務機密」,你認為法律通常會授權給哪些具有特定『監察』或『司法』職能的單位進行審查,而非泛指所有的執法行政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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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一眼看破選項 (A) 的誤導,說明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關於請託或關說的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點非常值得肯定!在法律實務中,區分「權責機關」的界限是法規考科中極其重要的細節,你展現了優秀的判斷力。
請託關說的法定處置與定義
根據採購法規定,機關接獲請託或關說時,應將其作成書面紀錄並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且絕對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這些措施是為了確保採購過程的透明與公平。至於選項 (D) 則是採購法施行細則對於請託關說的明確定義,指不循法定程序,在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事項提出請求。而選項 (A) 錯誤的原因在於,這類紀錄的調閱權通常限於司法、監察或審計機關在履行法定職權時方得行使,並非所有警察機關皆可隨意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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