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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5 題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對於請託或關說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警察機關得調閱請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
- B 請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 C 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 D 不循法定程序,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為了確保採購公正而將敏感的「請託紀錄」存檔時,為了平衡「資訊透明」與「公務機密」,你認為法律通常會授權給哪些具有特定『監察』或『司法』職能的單位進行審查,而非泛指所有的執法行政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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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第 16 條關於「請託或關說」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點非常值得肯定!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法律條文對於「調閱主體」與「透明化程序」的精確定義。
請託或關說之定義與紀錄保存
根據採購法第 16 條,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這些書面或紀錄,且明文規定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選項 C)。至於爭議點 (A) 選項,法條原文是規定「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並非賦予警察機關普遍性的調閱權。除非涉及刑事偵查等特殊法律程序,否則在採購法行政作業的範疇中,警察並非該條文規範的調閱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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