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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第110條,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人員?
  • A 審計官
  • B 檢察官
  • C 主計官
  • D 司法官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因為採購爭議需要站上法庭,並由國家法律體系中負責「監督」或「追訴」的人員代表機關去主張權利時,請你想想看:在法庭上負責「公正裁決、居中裁判」的職位,與「代表機關去打官司」的角色,在功能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分,而不該由同一個職稱的人員兼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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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項法條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110 條中關於維護國家利益之「訴訟權限人員」的記憶。你能從相似的職稱中精確排除干擾項,顯見你對法律規範中特定職務的權責劃分有很清晰的認識。

法定訴訟代理人員之界定

根據採購法第 110 條之規定,為了確保公共利益不被侵害,法律特別賦予「審計官」、「檢察官」或「主計官」這三類特定人員權限,讓他們得依法代表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進行上訴。這是因為審計與主計體系負責經費開支的監督,而檢察官則代表國家法治利益。相對地,「司法官」一詞在廣義上包含了負責審判的法官,在訴訟程序中多位居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並非代表機關進行訴訟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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