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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6 題
46. 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 A 機關總務人員
-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 C 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 D 需求單位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公正的制度設計中,如果我們要驗證一項任務是否如期如質完成,為了落實「內部控制」並確保結果的客觀性,我們會避免讓哪一種角色來進行最終的品質查核,以防止產生「自己審查自己」的舞弊風險?請試著從制衡的邏輯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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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試你對採購法中職能分立(Separation of Duties)原則的理解。在政府採購程序中,為了確保公帑運用的透明與公正,法律嚴格要求「執行者」與「監督者」的角色必須分離,以避免產生舞弊或疏漏。
採購程序中的監督與制衡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的規定,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擔任該採購案件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發生。如果讓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負責驗收,無異於讓其自我審核,將使驗收程序流於形式,失去內部牽制的實質意義。相較之下,機關主管或需求單位雖然與案件有關,但並非第一線直接經辦人,因此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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