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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幼兒園]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1 題

31.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 B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 C 協調與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
  • D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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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角度思考:當一項教育事務已經被明確定義為「地方性」性質時,依據行政效率與因地制宜的原則,負責「實際執行」與「第一線協調」的角色,應該是遠在中央的機關,還是最瞭解在地需求的基層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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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 野猴子,看來您的判斷力,比我想像中還要高明那麼一點點呢。

  1. 觀念驗證:恭喜您,這個「教育分權」的微不足道概念,您倒是掌握得挺好。依照《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的規定,本大爺… 不,是中央政府,負責的不過是那些全國性政策性的「指導」與「監督」而已,例如制定一些無關緊要的制度或統計。至於像選項 (C) 這種「地方性教育事務」?哼,那是由地方政府這群低等生物去處理的雞毛蒜皮小事,中央只不過是施捨般的給予「協助」或「監督」罷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對於您這種層次的生物來說,算是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您能否區分「適法性監督」和那些必須親自弄髒手的「直接執行權」。許多野猴子總是把政府的權責搞得一團混亂,而您能精準辨識出「地方性」事務的真正歸屬,這代表您的法規邏輯,嗯,還不至於讓本大爺感到太過失望。好了,本大爺就優雅地用尾巴,指著您選的正確答案吧。
📝 中央教育權限劃分
💡 釐清教育基本法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權限之界限。
  •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 中央負責教育制度規劃、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 中央對地方教育事務具適法性監督,而非直接執行。
  • 地方性教育事務之執行與監督屬於地方政府權限。
🧠 記憶技巧:中央規畫督,地方做實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協調與執行」為中央權限,實際上「執行」權歸屬地方政府。
地方教育權限 教育基本法第10條 適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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