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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國民小學]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5 題

35.某市政府欲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下列何者是其法源依據?
  • A 教育基本法
  • B 國民教育法
  • C 師資培育法
  • D 教育人員任用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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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尋找某個行政組織設立的根本依據,我們可以先思考:這個委員會的功能是針對「特定群體(如老師)」還是「整體的教育事務」?如果它是為了規範國家教育的總綱領與權力分配,你認為應該去哪一部具備『憲法』高度、涵蓋範圍最廣的基礎法典中尋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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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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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審議委員會
💡 《教育基本法》第10條規定地方應設教育審議委員會。
  • 法源依據為《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
  • 職掌包含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 成員應含家長、教師、弱勢群體代表及學者。
  • 旨在落實教育權益保障與教育事務的參與機制。
🧠 記憶技巧:教基十條設審委,審詢協評要記全。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國民教育法》,需注意這是全國通用之「基本法」位階條文。
教育基本法重點條文 地方教育行政 家長教育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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