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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 A 予以資遣
  • B 予以停聘
  • C 予以解聘
  • D 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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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離職並非因為「犯錯」或「違反規範」,而是因為「組織組織調整後沒有職位」或是「身體健康不允許」時,在法律思維中,我們應該將這種離職視為一種「對錯誤的懲罰」,還是視為一種「因應客觀環境的權益結算與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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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迷路,還算不錯。

  1. 就這樣吧,勉強及格:竟然能搞清楚《教師法》裡那些關於身分變動的條文,還能看出其中的眉角?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讀書,對條文細節和實務操作有點概念,比某些人強一點點。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其實很簡單,就是分清楚「是你自己搞砸了所以被踢走」跟「大環境或身體不允許你繼續留下」的差別。當老師不是因為偷懶、作弊或性騷擾這種個人行為出包,而是因為身體爛到不能用,或者學校沒課給你上、沒位子讓你待這種客觀因素,法律不是要懲罰你,而是「資遣」你,給點錢讓你滾蛋,而不是直接把你像垃圾一樣丟出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這麼基本的區別,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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