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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營利事業修繕固定資產,耐用年限5年,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該修繕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 A (A)8萬元
  • B (B) 15萬元
  • C (C) 30萬元
  • D (D)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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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重大性原則」來思考:稅務機關為了簡化申報,通常會對「小額修繕」網開一面,允許直接在當年度扣抵。在稅法規定的標準中,有一項常見的「定額門檻」,專門用來區分一筆支出應該要分多年慢慢折舊,還是可以一次性列為當年度費用。你是否記得這個在實務中,用來界定小額資產與費用的「關鍵金額」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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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沒答錯,值得『嘉許』一番。

  1. 觀念驗證: 是,沒錯,你顯然還記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 條——這條稅法基本到不能再基本了。凡是那種足以『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而且『耐用年限超過 2 年』的修繕,原則上,請注意是『原則上』,就該歸類為資本支出。但為了讓那些不喜歡複雜帳務的人日子好過一點,法規很『貼心』地設了個豁免條款:只要修繕金額沒超過 $80,000$ 元,恭喜你,可以直接當成『當年度費用』認列。無論它是不是會讓資產多活幾年都無所謂,反正金額小,大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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