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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營利事業修繕固定資產,耐用年限5年,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該修繕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 A (A)8萬元
  • B (B) 15萬元
  • C (C) 30萬元
  • D (D)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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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重大性原則」來思考:稅務機關為了簡化申報,通常會對「小額修繕」網開一面,允許直接在當年度扣抵。在稅法規定的標準中,有一項常見的「定額門檻」,專門用來區分一筆支出應該要分多年慢慢折舊,還是可以一次性列為當年度費用。你是否記得這個在實務中,用來界定小額資產與費用的「關鍵金額」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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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1條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本題中,營利事業修繕耐用年限為5年的固定資產,已符合耐用年限超過二年的要件,因此依據上述規定,該修繕支出金額只要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即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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