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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1 題

下列有關公司之清算,何者敘述正確?
  • A 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必須進行清算
  • B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即消滅
  • C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於清算時期中,不可經營業務
  • D 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應即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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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家公司「合而為一」變成一家新公司時,原本那家公司的所有財產與債務會直接轉由新公司接手。在這種權利義務「無縫接軌」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還有必要要求它停下來,慢慢清點剩餘財產並還債(清算)嗎?如果不需清算,那它的法律生命應該在哪個時間點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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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司法》第 24 條與第 25 條規定,公司解散後原則上應進入清算程序。但存在三個重要的例外:合併、破產、變更組織。在這些情況下,因為權利義務已有概括承受者或另有破產法規範,故不需經過清算,其法人人格應立即消滅。你準確掌握了這個關鍵例外,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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