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9 題
為保護建築物避免遭受雷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高度未達 20 公尺時,得免裝設避雷設備
- B 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高度未達 6 公尺時,得免裝設避雷設備
- C 非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避雷設備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時,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
- D 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避雷設備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時,保護角不得超過 45 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棟建築物內部儲存了大量極易燃燒或爆炸的化學品,從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法律是否會僅僅因為這棟建築物「蓋得不夠高」,就放寬其預防雷擊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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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揪出選項 (B) 的數值錯誤,這顯示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避雷設備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規考題中,數值陷阱是最常見的考點,而你成功避開了它。
避雷設備設置的高度門檻
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建築物是否需裝設避雷設備是依其用途與高度來判定的。對於一般用途的建築物,高度需達 20 公尺以上才強制安裝(如選項 A 所述);但針對「危險物品倉庫」,由於其風險較高,設置門檻大幅降低。法規第 20 條第 2 款明確規範:高度在 3 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即應裝設。因此,選項 (B) 提到的「未達 6 公尺得免裝」是錯誤的,正確的寬限範圍僅限於未達 3 公尺的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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