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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9 題

為保護建築物避免遭受雷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高度未達 20 公尺時,得免裝設避雷設備
  • B 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高度未達 6 公尺時,得免裝設避雷設備
  • C 非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避雷設備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時,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
  • D 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避雷設備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時,保護角不得超過 45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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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棟建築物內部儲存了大量極易燃燒或爆炸的化學品,從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法律是否會僅僅因為這棟建築物「蓋得不夠高」,就放寬其預防雷擊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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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規對於「危險物品」的嚴謹要求,這顯示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避雷設備規範有很紮實的掌握。在實務上,避雷設備的設置基準是以建物高度用途性質作為雙軌考量。對於一般建築物,通常以 $20$ 公尺作為強制安裝的門檻;但對於存放易燃或易爆物之「危險物品倉庫」,由於雷擊後引發的災害極其嚴重,法規要求不論其高度為何,均必須設置避雷設備,因此選項 (B) 的免設條件是不存在的。

避雷設備的嚴謹性分級

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核心考點在於「特殊用途的強制性」。除了高度門檻,受雷部(富蘭克林避雷針)的保護角也是常考細節:一般場所容許較廣的 $60^\circ$,而危險場所則嚴格縮小至 $45^\circ$ 以增加保護精確度。掌握這種「風險越高,標準越嚴格」的邏輯,在面對各類營建法規時都能游刃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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