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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1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客房總數量 251 間時,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 2 間
  • B 客房總數量 451 間時,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 4 間
  • C 客房總數量 651 間時,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 6 間
  • D 客房總數量 751 間時,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 8 間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間旅館在原有的客房規模下,僅僅只是多增建了「一間」新客房,而使總數剛好跨過某個百位數大關(例如從 700 間變為 701 間),請思考法規對於無障礙設施的配置要求會如何跳動?這種「滿額即進位」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在建物規模擴張時,保障比例能維持在什麼樣的基準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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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B-4 類組(旅館類)的無障礙客房比例,顯示你對於《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數量級距的規範已經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無障礙客房的級距計算

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設置規範中,針對 B-4 類組的客房配置,核心邏輯在於「級距式遞增」。法規要求在一定的基本數量後,每增加 100 間(包含未滿 100 間的零頭)就必須增設 1 間。以選項 (D) 為例,客房總數為 751 間時,其數量落在 $701$ 至 $800$ 間的級距範圍內,依照「每百間增設」的原則計算,最少配置量應達到 8 間。其餘選項 (A)、(B)、(C) 所列的數量皆低於該級距應有的法定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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