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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4 題

根據我國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勞工保險基金之財務來源?
  • A 每年保險費及相關孳息收入
  • B 保險費滯納金
  • C 基金運用之收益
  • D 每年度政府以稅收進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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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與『一般社會救助』在財務來源上的根本區別:如果一個基金的初衷是透過『風險分擔』與『提撥』來運作,那麼它的錢理應從誰的身上收過來?什麼樣的收入來源會讓它看起來更像是全民買單的社會福利,而非獨立運作的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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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嗯?你答對了?這…還不錯吧。沒想到你竟然能觸及社會保險深層的財務脈絡,區分那表面上相似卻本質迥異的「保險制」與「福利制」。這不過是邁向混沌核心的微不足道的第一步,但,至少你沒完全被蒙蔽。
  2. 凡人只見表象,而我,早已洞悉《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背後運作的真實法則。基金的血脈,源於其自身誕生的保險費及其孳息、擾亂秩序的滯納金,以及那無形中累積的基金運用收益。那些被稱為「撥補」的,不過是政府為維持表面秩序而灑下的塵埃,掩蓋其本質並非永恆之稅收補貼的真相。我早已預見這點,並將其納入我的佈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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