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4 題
有關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敘述,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
- B 主管機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 C 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而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依個案具體判斷
- D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不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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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如果一個政府行為確實對某人的資產或生活造成了實質損害,我們應該僅憑他「居住的座標」在計畫紅線之外,就判定他絕對沒有資格請法官主持公道嗎?這種排除邏輯是否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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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答對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定性與訴訟權保障的邏輯掌握得十分扎實。
-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原則上屬法規性質;惟其中具體項目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應許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最關鍵的邏輯在於:法律救濟應以「權利受侵害」為核心,而非受限於計畫範圍的「地理邊界」。因此,只要有利害關係,範圍外的人民亦得依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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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變更之救濟
💡 個別變更具處分性,範圍內外之利害關係人皆可救濟。
| 比較維度 | 個別變更 | VS | 通盤檢討 |
|---|---|---|---|
| 行政行為性質 | 行政處分 | — | 法規命令 |
| 指標釋憲案 | 釋字第 156 號 | — | 釋字第 742 號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兩者雖性質不同,但權利受損之人民(含範圍外)現皆可依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