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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4 題

44 有關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敘述,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
  • B 主管機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 C 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而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依個案具體判斷
  • D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不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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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如果一個政府行為確實對某人的資產或生活造成了實質損害,我們應該僅憑他「居住的座標」在計畫紅線之外,就判定他絕對沒有資格請法官主持公道嗎?這種排除邏輯是否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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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答對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定性與訴訟權保障的邏輯掌握得十分扎實。

  1.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若直接限制人民權利,即具行政處分性質。最關鍵的邏輯在於:法律救濟應以「權利受侵害」為核心,而非受限於計畫範圍的「地理邊界」。因此,只要有利害關係,範圍外的人民亦得依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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