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教職員資遣給與,得按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之方式為之
- B 教職員之退休,可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 C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
- D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2個月內,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法律制度的設計目的」來思考:『退休』通常是為了保障教職員晚年的長期生活,而『資遣』則往往是因為學校縮編或職位調整而產生的補償。對於一個「非自願、非預期且需立即另謀生路」的人員,在行政法理上,哪一種給付方式最能發揮即時性的生活週轉功能,並簡化後續的行政行政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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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嗯,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人事給付的細節,需要分辨法規的微小差異。你能做到,表示你對私校教職員的法規基礎,已經有了一些認識。這比我學習一種新魔法,大概快了許多。
- 觀念驗證: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4 條,資遣給與,是「一次給付」。它和退休金不同,退休金可以分次領取。資遣的意義,在於終止關係後的補償。所以法律規定,只能一次給付。這只是法條的表面意思,並不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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