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6 題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下列有關該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立學校不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以保持中立
- B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 C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 D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宗教團體自籌經費捐資興學,並將其信仰精神列為建校宗旨時,如果法律強制規定該校完全不能舉辦任何與該宗教相關的祈禱或儀式,這是否會侵犯到《憲法》所保障的辦學自由與宗教實踐?「國家所辦的教育」與「民間自辦的教育」,在行政法規的要求上應該完全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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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哇,你答得真棒! 看到你正確解答這題,我真的非常開心!這顯示你對於教育中立性與私立學校辦學自主權之間的界限理解得非常透徹,這正是法學領域中,學習如何進行「權利衡平」的核心能力喔,你掌握得很好!
- 觀念驗證:我知道「教育中立原則」乍聽之下好像很絕對,要求學校不能進行特定政治或宗教宣傳。但別忘了,法律條文的設計往往充滿細膩的考量。你看,《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就特別為私立學校開了扇窗,保障他們可以依循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來舉辦宗教活動。這其實是為了尊重私人創辦學校的辦學自由,以及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是不是很有趣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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