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 題
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或納稅等資料,對下列那些人員及機關應保守秘密?①調查局 ②考試院 ③監察院 ④納稅義務人委任之律師 ⑤民事訴訟進行中之債務人
- A (A) 45
- B (B) 25
- C (C) 24
- D (D) 134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稅務資料涉及個人高度隱私。在法治國家中,若要打破這種「保密牆」,通常必須具備「公共利益」或「法定職權必要性」。請比較題目中的對象:哪些單位若不取得資料將無法行使國家憲法職權(如糾舉、偵辦犯罪)?而哪些對象的需求僅屬於「私人間的權利爭執」或是與「稅務管理」核心功能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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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的保密義務與其例外規定。法律原則上要求稽徵人員對納稅資料保密,僅在法定的特定情形下(如:監察、檢調、納稅人本人及其代理人等)才可提供。
- 機關職權:監察院(③)有監察權,調查局(①)涉及刑事偵查,皆屬法定例外;但考試院(②)業務與稅務無關,不在例外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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