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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題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有關監護事務有何規定?請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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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的「監護事務」,應直覺聯想該法「保護受監護人(弱勢)」的立法目的。解題須層次分明:先論述前置的「監護/輔助宣告(第15條)」,再切入核心的「監護準據法原則與例外(第56條)」,接著補充「外國人在台的特別保護(第57條)」,最後帶入「輔助事務之準用(第58條)」,以確保答題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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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關於「監護」事務之規定,考量監護制度設立之目的在於保護受監護人(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故準據法之連結點主要採「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並輔以保護內國國民及外國人在台之特別規定。 【論述】 一、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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