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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環保技術] 環境規劃與管理

第 二 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試說明本法所稱不良影響之虞者,係指開發行為有何種不良情形者? 又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認定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執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上述所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係指何種情形?(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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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法規條文的層次差異。作答時需嚴格區分「第一階段環評(不良影響之虞)」的法定類別與量化門檻(環評法第5條),以及「第二階段環評(重大影響之虞)」的質性風險判定要件(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建議以風險管理架構切入,並於結語扣合最新《氣候變遷因應法》之溫室氣體增量評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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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環境影響評估(EIA)為落實環境預防原則之核心政策管理工具。依據風險評估矩陣概念,我國環評制度區分為「第一階段(書面審查與初步評估)」與「第二階段(實質與深入評估)」,其啟動樞紐分別取決於開發行為是否有「不良影響之虞」及「重大影響之虞」。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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