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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甲原有 A 地所有權,由地政事務所進行地籍測量,將該土地分割為 A 地及 A1地,並將 A1地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乙。惟嗣後發現因地籍測量有錯誤,導致乙買得之 A1地短少60平方公尺,連帶使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該短少之土地市價為600萬元。試問,乙針對自己之損害應如何主張權利?又對乙所為之賠償經費為何?請詳細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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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地政機關測量錯誤導致登記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經費來源。作答時應先引出《土地法》第68條,定性地籍測量錯誤引發之面積短少屬於登記錯誤之範疇,接著說明受害人(善意第三人乙)主張權利之要件與賠償額度上限,最後依同法第70條精確點出「登記儲金」之經費來源與不足時的國庫墊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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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政機關因地籍測量錯誤導致土地登記面積短少,善意買受人應如何主張損害賠償權利,以及該賠償經費之法定來源為何。 【解析】 壹、乙主張權利之方式與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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