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另外擁有 B 地,並於 B 地上設定地上權予丁。甲所經營之公司因新冠肺炎(COVID-19),經濟不景氣而生意大受影響,擬出賣 A 地之應有部分及 B 地變現,以支援公司之運營。試問,乙、丙、丁依土地法之規定可以主張何等權利?乙、丙、丁所主張之權利在本質上有何不同?(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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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情境拆分為『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出賣』與『設定地上權之基地出賣』兩部分。接著立即聯想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第104條(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最後,核心得分關鍵在於比較兩者在法學本質上的差異:『債權效力』vs『物權效力』,並論述其立法目的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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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出賣及設定地上權之基地出賣時,他共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要件,及其權利本質(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差異。 【解析】 壹、乙、丙依土地法可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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