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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七種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規定,但外國人若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時,應如何處理?若為鼓勵外國人出資或提供專門技術,有無例外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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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先浮現《土地法》第17條之條文結構。前半段測驗對『繼承強制處分程序』(3年期限、逾期標售)的熟悉度;後半段則是測驗法理觀念的『誘答題』,必須堅定指出該條款屬涉及國家安全與民生公益的『絕對禁止規定』,無投資例外,但可補充實務上設立『本國法人』的變通途徑以展現專業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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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人因繼承取得特定禁止土地之法定處置程序,以及該絕對禁止規定是否因外商投資或技術合作而存有例外。 【解析】 壹、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 17 條土地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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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地權限制與繼承
💡 外國人取得特定土地受絕對禁止,因繼承取得者須限期處分。

🔗 外國人繼承禁止類土地處理流程

  1. 1 辦理繼承登記 —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之特定土地
  2. 2 三年處分期限 — 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於三年內出售予本國人
  3. 3 移請標售 — 逾期未出售者,由地政機關移請國產署辦理
  4. 4 公開標售程序 — 準用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公開標售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標售所得價款儲存專戶逾十年未提領則歸屬國庫。
🧠 記憶技巧:繼承三載必處分,逾期標售照法行;外資亦無例外規,化身法人路始通。
⚠️ 常見陷阱:易誤認外國人投資條例可排除土地法第17條之絕對禁止;或漏掉標售程序是「準用」土地法第73條之1。
平等互惠原則 土地法第 19 條用途限制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標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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