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為確保土地徵收適法性,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廢止徵收之權利,並督促政府更嚴謹地處理徵收程序,以及定期檢討徵收後的土地是否達到原定目的和公益性。試說明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有關應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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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廢止徵收」,首先應在腦中區分「撤銷徵收(針對自始違法或瑕疵)」與「廢止徵收(針對合法但事後情事變更致無必要)」。答題時,先以獨立段落說明廢止徵收制度的立法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與比例原則),接著精確列出《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的四款法定事由,展現對法條的熟稔度與層次分明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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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徵收係對人民財產權之最嚴厲剝奪,故徵收不僅於作成時須具備公益性與必要性,其存續亦須受嚴格檢視。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若徵收合法成立後,因事後情事變更致無徵收必要時,應啟動「廢止徵收」機制,以保障原所有權人權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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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廢止徵收情形
💡 基於公益消滅及財產權保障,合法徵收後因情事變更應予廢止。
| 比較維度 | 撤銷徵收 | VS | 廢止徵收 |
|---|---|---|---|
| 處分適法性 | 徵收處分自始違法 | — | 徵收處分合法成立 |
| 發生原因 | 行政疏漏或程序瑕疵 | — | 事後情事變更或計畫廢止 |
| 法條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 | — |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 |
| 效力範圍 | 溯及既往失效 | — | 向後失其效力 |
💬撤銷係「糾正過去的錯」,廢止係「因應未來的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