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限制,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住宅租約之情形,有何異同?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比較傳統《土地法》與新興特別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對出租人收回權的限制。答題時應先點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關係與兩者的立法意旨;接著依序從「相同處(如違法使用、轉租、欠租)」及「相異處(如適用客體、不定期與定期租約、欠租計算標準、程序要件)」建立清晰的對照架構,以展現跨法規的比較分析能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土地法》第100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第10條,皆係為兼顧出租人財產權與承租人居住權所設之法定終止(收回)事由。惟前者為早期立法,側重單向保障弱勢承租人;後者為新興特別法,旨在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並平衡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兩者在適用客體、實體要件與程序規範上具備顯著異同。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