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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甲君出售其名下 A 地後,另購買 B 地,擬申請辦理原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請問應符合那些要件始得辦理?又於何情況下,原退還稅款應追繳之?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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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應立即聯想《土地稅法》第35條(退稅要件)及第37條(追繳規定)。解題時需依序拆解「主體同一」、「期限(2年內)」、「標的用途(自用住宅/自營工廠/自任耕作)」、「金額要件」四大申請門檻,最後點出「5年列管期內」再移轉或變更用途的追繳事由,並說明其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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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立法意旨,在於減輕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自營工廠或自作農業用地之資金負擔,以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益並扶植農工產業。然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此取巧逃漏稅捐,稅法亦設有事後管制與追繳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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