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關於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原因各為何?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在要件與效果上又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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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對「撤銷」與「廢止」徵收的明文列舉事由,區分自始瑕疵與嗣後變更。接著援引《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法理,從「處分作成時之合法性(要件)」與「效力消滅的時點(效果)」兩大維度建立清晰的對照比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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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徵收屬剝奪人民財產權之重大行政處分,若徵收程序有自始瑕疵或嗣後情事變更致無徵收必要,即應予撤銷或廢止。本題涉及《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之特別規定,與《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撤銷及廢止之一般法理,茲分述如下: 【論述】 一、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撤銷與廢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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