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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辦理土地徵收時,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請問有那些情形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又,所謂的「發給完竣」係指那些情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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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土地徵收條例》中關於徵收補償費發給期限及其法律效果(徵收失效)的重要爭點。考生首先應明確「徵收失效」的基本原則(15日內發給完竣),接著思考例外情況,這通常與「權利爭議」或「受領遲延」有關。最後,需解釋「發給完竣」在實務與法律上的定義,特別是「提存」在法律效果上視同發給完竣。答題結構應分為:一、徵收失效之例外情形;二、發給完竣之定義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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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有關補償費發給期限之規定,特別是「徵收失效」的除外規定,以及何謂「發給完竣」之認定標準,這是土地徵收程序合法性的核心爭點。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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