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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我國業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部分),其中第 14 條之 4 有關房地合一稅之稅基及稅率規定如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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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指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房地合一稅2.0)之兩大核心:「稅基」與「稅率」。在稅基部分,務必點出「交易所得(減除成本與費用)」及「課稅所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兩層次計算,以彰顯避免重複課稅之法理;稅率部分,則需依「境內居住者」之持有期間(2年、5年、10年為級距)詳列適用稅率,並適度補充特殊情形與非境內居住者之規定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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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短期不動產投機炒作,我國於民國110年7月1日施行「房地合一稅2.0」,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等相關規定。本次修法拉長了短期交易之適用期間並納入預售屋等標的。茲就該法條有關「稅基」及「稅率」之規定,分別論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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