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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行政院針對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圖破損、地籍誤謬較為嚴重等亟待辦理重測地區核定「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試說明根據此計畫辦竣地籍圖重測後,其法律效力之確定程序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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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籍圖重測」及「法律效力確定」,應立即聯想《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解題時須採流程化思維,依序展開「公告與通知 → 異議與聲請複測 → 界址爭議調處 → 效力確定與標示變更登記」之法定程序,並特別點出未指界者的「失權效果」以展現實務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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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地籍圖重測之立法旨意,在於解決因年代久遠、圖紙破損或測量技術落後所導致之「圖、地、簿不符」問題,藉由現代精密測量儀器釐正地籍,以確保地盡其利並保障人民財產權。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規定,辦竣地籍圖重測後,其法律效力之確定程序如下: 【論述】 一、公告與通知程序(結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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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圖重測確定程序
💡 依土地法程序,經公告、異議救濟及爭議調處後完成效力確定。

🔗 地籍圖重測效力確定流程

  1. 1 公告與通知 — 結果公告30日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2. 2 異議與複測 — 公告期內聲請複測,指界違規者不准。
  3. 3 爭議調處 — 界址糾紛由政府調處或法院判決確定。
  4. 4 效力確定 — 無異議或經複測、調處/訴訟確定。
  5. 5 職權登記 — 地政機關逕辦標示變更與換發書狀。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重測面積增減之補償請求權與法律爭議。
🧠 記憶技巧:「公、異、調、登」口訣:公告三十、異議複測、調處訴訟、職權登記。
⚠️ 常見陷阱:易遺漏「未配合指界者喪失異議權」之規定,或誤認重測後需由地主主動申請登記,實則應為職權逕辦。
土地法第46條之2指界義務 土地法第59條調處機制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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