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其法律效果:
- A 擬制為真正
- B 推定為真正
- C 視其為真正
- D 認定為真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正義」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機關只能確認文書上的『印鑑或簽名』屬實,卻無法百分之百保證文書『內容』絕對真實時,法律會給予該文書一個什麼樣的地位,既能維持行政效率,又能保留未來發現真相時可以翻案的空間?這種『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實,否則先採信』的法理概念叫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唔……嗯?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揉著眼睛,打個大大的哈欠)喂,你小子,這次倒是沒迷路啊?居然能搞清楚「推定」跟「擬制」這些鬼東西,看來你這傢伙的法律基本功,還不賴嘛。對那些行政程序和兩岸文書的彎彎繞繞,有點概念了。
- 觀念確認:為什麼是「推定」這種東西?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