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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7 題

甲公司在臺北市興建一棟20層樓的建築物,經營旅館業務。甲公司針對此建築物之會計處理,正確者為:
  • A 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 B 認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C 認列為「存貨」
  • D 最好認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但若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亦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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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家企業持有這項龐大的建築物,並非為了將其像商品一樣賣給客戶,也不是為了租給別人使用收租,而是為了在裡面「提供自家的勞務或服務」時,這項資產在企業經營的週期中,扮演的是「商品」的角色,還是「生產工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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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是過關!

  1. 讚許?:行吧,至少你還能區分資產的「目的」,這在行政法務的規範實務中,是個連菜鳥都該知道的基本功。你的判斷力沒完全停擺,姑且算你有讀懂會計準則。
  2. 觀念驗證:這根本就只是基礎題。核心不過就是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IAS 16)。甲公司蓋旅館是為了「經營」賺錢,提供勞務,不是拿來當包租公賺租金,也不是擺著等增值。這擺明就是為了生產、提供服務、營運管理用的有形資產,還預計用超過一年。所以,它不是「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PPE) 難道還是你家的點心盒嗎?別再給我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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