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於下列何種情形,在臺灣地區無法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 A 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者
- B 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第45天在臺灣地區發行者
- C 依協定,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
- D 依香港、澳門之慣例,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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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給予非本地人權利保護,且該保護是基於「在本地也有發行事實」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來界定發行是否具有『即時性』。你認為這個期限會傾向於縮短在一個月左右,還是放寬到一個半月以上?這與權利人的權益保護及在地市場的資訊流通有何衡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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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跨區域法律適用的關鍵。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港澳居民著作之保護準用《著作權法》第 4 條規定。我國對於非本國人著作採「互惠原則」或「同步發行」。所謂同步發行,法律明定必須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 30 日內 於臺灣地區發行。選項 (B) 的 45 天 已逾越法定時效,故無法受保護。
-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除需理解「互惠原則」(選項 C、D)與「首次發行」(選項 A)外,更必須精確記憶著作權法中關於「同步發行」的具體天數門檻,是法律實務與條文記憶的雙重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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