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0 題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B 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 60 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享有著作權
- C 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之商標之註冊申請承認優先權時,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為首次申請之翌日起 12 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者,得主張優先權
- D 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而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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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法律規定涉及「兩地之間」的權利相互承認(如商標或專利)時,請思考:如果要讓兩地人民在申請程序上獲得公平的保護,通常會依據哪一個「國際法理原則」來進行?此外,關於國際間對「優先順序」的時效起算,通常是從「哪一個動作」後的隔天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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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關於互惠原則與智慧財產權的規定。根據本條例第 36 條,主張商標或專利優先權的前提是「互惠」,即港澳也承認我國人民的優先權。選項 (C) 正確描述了在互惠前提下,申請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商標為 6 個月,本題選項設計為 12 個月可能參酌專利法規定,但在港澳條例架構下,重點在於優先權之主張與互惠)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 難度。考生不僅要熟悉港澳條例,還得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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