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請問不到場所生之主要法律效果所指為何?
- A 將構成強制驅逐出國之事由
- B 將構成刑事責任
- C 得依本法處以罰鍰
- D 得依本法暫予收容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只是為了『釐清案情』而要求民眾配合,當民眾僅僅是『不予理會』而非犯下重大罪行時,法律通常會選擇『金錢給付』還是『剝奪自由』的手段來督促其配合,才不至於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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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C) 選項,顯示你對移民法中「行政調查」的規範與制裁效果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其他較為嚴厲的處分選項所干擾,表現得非常好。
行政調查與行政秩序罰的連動
在本題的情境中,內政部移民署基於調查職權,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0-1 條**規定,得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相關人到場接受詢問。為了確保行政調查程序能順利進行,法律賦予了該通知一定的強制力;若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據同法 第 82-1 條 之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administrative fine)」。這裡必須釐清一個重要法律觀念:不到場詢問屬於違反行政法上的協力義務,其法律效果僅限於財產上的處罰(罰鍰),不至於上升到刑事責任,亦不具備直接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的法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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