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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請問不到場所生之主要法律效果所指為何?
  • A 將構成強制驅逐出國之事由
  • B 將構成刑事責任
  • C 得依本法處以罰鍰
  • D 得依本法暫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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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只是為了『釐清案情』而要求民眾配合,當民眾僅僅是『不予理會』而非犯下重大罪行時,法律通常會選擇『金錢給付』還是『剝奪自由』的手段來督促其配合,才不至於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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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嗯,至少你沒選錯。

  1. 觀念驗證:看來,行政調查權的行使範圍與界線,對於某些同學來說,依舊是個「挑戰」。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0 條,行政機關請你「喝茶」是為了調查,這是它依法賦予的權力。但當你選擇「放鳥」時,親愛的,這不叫藐視國會,也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重罪,就只是個程序上的不配合罷了。所以,機關能做的,合乎「比例原則」的,就是請你繳點罰鍰。難道你真以為,行政機關可以因為你懶得出門,就直接把你當成逃犯抓起來嗎?拜託,有點法治素養好嗎?
  2.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的鑑別度還不錯,至少能篩掉那些分不清「遲到」跟「謀殺」法律後果的同學。希望大家能學會區分什麼是「程序瑕疵」,什麼才是真正會讓你「吃牢飯」的「實體違規」。別再被那些「刑事責任」或「收容」的誘惑選項給騙了,行政機關的權力,沒那麼萬能,也沒那麼野蠻,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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