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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之規定,除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外,關於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之比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之百分之十
  • B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 C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 D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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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擔」與「抑止資源浪費」角度思考:如果自行負擔的比例太低,可能導致醫療資源被濫用;如果比例太高,則會對中低收入者造成沈重的就醫障礙。在台灣行政法規中,為了在「財務永續」與「民眾負擔」之間取得平衡,哪一個『整數比例』最常被視為社會保險中兼顧兩者的適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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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自行負擔比例的法律基準

這題同學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題幹中長串的「除外規定」給干擾了。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的設計中,核心概念是推動分級醫療。法律首先規定了一個基準比例,接著才針對「不經轉診」就跑去大醫院看病的情形設定更高的負擔率,藉此引導民眾先在基層診所就醫。 根據該條第一項明文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二十。」這就是本題要求的正確答案 (B)。至於題幹提到的地區醫院(30%)、區域醫院(40%)及醫學中心(50%)等較高比例,是在「不經轉診」時才適用的加重負擔,並非法律規定的基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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