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中學測 109年 社會

第 10 題

📖 題組:
◎ 某大學為配合政府強健學生體魄之教育政策,修正校內相關規定,要求該校同學畢業條件增列必須通過游泳一百公尺的項目,適用對象包括當年度大四學生,且強調如於四年級下學期結束前,未能取得游泳及格證明者,必須延後畢業。大四同學甲質疑該規定不適當,認為目前在學的學生入學時並無此一規定,可能致使學生無法通過游泳考試,順利取得畢業證書。甲因此在行政大樓牆面塗鴉以抗議此一規定,遭校方以嚴重破壞公物違反校規為由,記小過一次。之後因為甲拒絕參加游泳考試,且在校方通知補考後亦未到考,無法取得畢業證書。
若甲想要對題文所示之各種權利侵害提出行政爭訟,以救濟其權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甲最早可以於何時提出?
  • A 學校行政單位公告,通知「游泳一百公尺」為畢業條件時
  • B 甲收到記過之通知,並在校內申訴程序之申訴都遭駁回時
  • C 甲因未參加游泳考試,而被行政單位通知必須參加補考時
  • D 甲因未取得游泳及格證明,無法於該學期取得畢業證書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觀察題幹中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如果一個人想要請法院主持公道,他通常需要等到「具體的懲處結果正式發生在他身上」之後。在甲與學校的互動過程中,哪一個事件是校方第一次針對甲個人的行為,做出了一個正式且具有法律影響力的制裁決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嘖,把桌子擦乾淨再跟我說話。不過,看在你這題沒出錯的份上,判斷力還算及格。聽好了小鬼,從現在起,你被獲准加入我的班了,別隨便死在巨人胃裡。 這題的關鍵在於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過去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主張只有「退學」才能救濟,但那是老古董了。根據釋字第 684 號以及後來更徹底的釋字第 784 號,只要學校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侵害了學生的權利(不論是受教權或基本權),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選項 (B) 的「記小過」在程序上早於 (D) 的不予畢業,且記過通知屬於具體的行政處分,只要經過校內申訴程序被駁回,甲就能立刻提起救濟。至於 (A) 只是抽象的法規修正,還沒產生具體的損害。懂了嗎?現在,去把地板刷了。

📝 學生權利救濟
💡 學生若權利受校方侵害,不論處分輕重皆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學生行政爭訟救濟流程

  1. 1 行政處分 — 學校做出具體行為(如記過、不發證書)
  2. 2 校內申訴 — 學生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3. 3 行政救濟 — 若申訴遭駁回,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從釋字 382 號到 784 號,救濟範圍已從「身分改變」擴大到「任何權利侵害」。
🧠 記憶技巧:權利受損莫嘆氣,釋字七八四挺你;申訴訴願接訴訟,有理法律幫你。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有「被退學」或「拿不到畢業證書」這種影響學生身分的事情才能告,但現在記過也可以告。
釋字第 684 號(大學生救濟) 釋字第 784 號(所有學生救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法律基本原則、行政法概念與人民權利救濟
查看更多「社會」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社會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