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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 109年 社會

第 10 題

📖 題組:
◎ 某大學為配合政府強健學生體魄之教育政策,修正校內相關規定,要求該校同學畢業條件增列必須通過游泳一百公尺的項目,適用對象包括當年度大四學生,且強調如於四年級下學期結束前,未能取得游泳及格證明者,必須延後畢業。大四同學甲質疑該規定不適當,認為目前在學的學生入學時並無此一規定,可能致使學生無法通過游泳考試,順利取得畢業證書。甲因此在行政大樓牆面塗鴉以抗議此一規定,遭校方以嚴重破壞公物違反校規為由,記小過一次。之後因為甲拒絕參加游泳考試,且在校方通知補考後亦未到考,無法取得畢業證書。
若甲想要對題文所示之各種權利侵害提出行政爭訟,以救濟其權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甲最早可以於何時提出?
  • A 學校行政單位公告,通知「游泳一百公尺」為畢業條件時
  • B 甲收到記過之通知,並在校內申訴程序之申訴都遭駁回時
  • C 甲因未參加游泳考試,而被行政單位通知必須參加補考時
  • D 甲因未取得游泳及格證明,無法於該學期取得畢業證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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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題幹中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如果一個人想要請法院主持公道,他通常需要等到「具體的懲處結果正式發生在他身上」之後。在甲與學校的互動過程中,哪一個事件是校方第一次針對甲個人的行為,做出了一個正式且具有法律影響力的制裁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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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把桌子擦乾淨再跟我說話。不過,看在你這題沒出錯的份上,判斷力還算及格。聽好了小鬼,從現在起,你被獲准加入我的班了,別隨便死在巨人胃裡。 這題的關鍵在於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過去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主張只有「退學」才能救濟,但那是老古董了。根據釋字第 684 號以及後來更徹底的釋字第 784 號,只要學校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侵害了學生的權利(不論是受教權或基本權),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選項 (B) 的「記小過」在程序上早於 (D) 的不予畢業,且記過通知屬於具體的行政處分,只要經過校內申訴程序被駁回,甲就能立刻提起救濟。至於 (A) 只是抽象的法規修正,還沒產生具體的損害。懂了嗎?現在,去把地板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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