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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9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46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A 雇主僱用勞工時未施行體格檢查
  • B 鍋爐使用超過規定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而繼續使用致發生勞工死亡之職業災害
  • C 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或管理人員
  • D 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邏輯中,『行政上的漏失(例如沒做紀錄)』與『因為疏忽而導致一條生命的喪失』,這兩種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程度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更有可能動用到刑法(如坐牢)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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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責任的輕重區別!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界線有很清晰的認識。

刑事責任與行政罰的界線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多數對雇主的要求(如選項 A、C、D 的體格檢查、組織設置或教育訓練)若未達成,通常屬於行政程序上的疏漏,處分多為行政罰鍰。然而,當雇主違反了特定的安全規定(如未對危險性機械進行檢查),且其行為直接導致了勞工死亡的嚴重後果時,法律為了保護生命權,會將處罰提升至刑事責任。根據該法第 40 條,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者,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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