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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46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A 雇主僱用勞工時未施行體格檢查
- B 鍋爐使用超過規定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而繼續使用致發生勞工死亡之職業災害
- C 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或管理人員
- D 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邏輯中,『行政上的漏失(例如沒做紀錄)』與『因為疏忽而導致一條生命的喪失』,這兩種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程度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更有可能動用到刑法(如坐牢)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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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法規的階層架構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違規僅屬於行政疏失,而哪些則涉及了嚴重的刑事犯罪。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刑事與行政責任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選項 (A) 未施行體格檢查、(C) 未設置安全組織以及 (D) 未施以教育訓練,主要對應的是行政上的罰鍰。然而,選項 (B) 涉及的是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關於「危險性機械(如鍋爐)未經檢查合格」的規定,且進一步導致了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述的死亡災害。根據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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