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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拾獲乙遺失的身分證,將其照片撕下,換貼上自己的身分證,以備不時之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 B 甲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變造特種文書罪
  • D 甲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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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面對一份「本來就合法存在」的證明文件,但只是「修改其中一部分資訊」時,這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從無到有地製作』,還是『在現有基礎上竄改』?另外,像護照、駕照或身分證這類專門用來證明身分的文件,在刑法分類中,會被歸類在一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還是具有特定證明功能的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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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顯見你對於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組成要素已有扎實的掌握。以下為你解析正確的原因:

  1. 文書性質判定:身分證是用來「辨識身分、具特許性質」的證明文件,在刑法上屬於 §212 的「特種文書」,而非一般的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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