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某甲涉嫌肇事逃逸經檢察官起訴,開庭時向法官請求傳喚該移送警察局分局長到庭,證明其為義警,平日在交通路口幫忙指揮交通、護送婦幼過馬路等優良事蹟,用以佐證他不可能肇事逃逸。試問其聲請有無理由?
- A 沒有理由,因為該管分局長依法應迴避,不能出庭
- B 有理由,因為此係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應於審判期日詳為調查
- C 有理由,因為有調查可能性
- D 沒有理由,因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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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今天要判斷某人在特定時刻是否發生了「撞車逃逸」的行為,你會優先考量他過去累積的「好人好事紀錄」,還是與「該場車禍現場」直接相關的紀錄?請思考:這兩者中,哪一個與釐清「案發當下的真相」具備邏輯上的直接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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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在刑事訴訟法中,法院調查證據的前提是該證據須具有「關聯性」。本題被告請求傳喚分局長證明其「平日優良事蹟」,這屬於品性證據。然而,一個人的品德好壞,與其在特定時間點是否發生「肇事逃逸」的行為,在法律邏輯上並無直接的待證關係。因此,這項聲請因缺乏實質關聯性而無調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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