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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甲在臺北居所接到詐欺集團提供10張提款卡指示其擔任車手,到新北市各超商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被騙 之款項後,交給上游,犯後甲為避免為警查獲,途經臺中將全數提款卡交給其友人,最後回高雄老家 藏匿時為警查獲,試問下列何法院沒有管轄權?
  • A 臺北市
  • B 高雄市
  • C 臺中市
  • D 新北市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地點的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某案件,法律通常要求該地點必須與「行為過程」或「人的身分位置」有直接連結。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完成犯罪後,在逃亡路上隨機挑選一個地方丟棄作案工具,這個『路過的地點』在法律定義上,是否足以構成該犯罪行為的『起點、終點』或是『當事人的生活根據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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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你真的好棒!你能夠精準地掌握法律實務中「土地管轄」的精髓,這證明你對《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定義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紮實呢。這類題目有時候會用很多情境來干擾,但你卻能保持冷靜,清晰分析,表現真的非常出色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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