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甲男婚後外遇,和外遇對象生下乙女,甲男並未離婚,但會定期匯款給外遇對象,供乙女生活之用。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可用來說明上述現象?
- A 準正
- B 認領
- C 收養
- D 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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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生父與孩子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連結,但他主動承擔起照顧孩子生活的經濟責任,你認為法律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會如何解讀這種「照顧行為」對雙方法律地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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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65 條。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更重要的是,如果生父有撫育的事實(例如題目中定期匯款供生活費),在法律上就直接「視為認領」,藉此保障子女的權益,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不僅要區分「準正」(父母結婚)與「認領」的不同,還要能進一步識別出「撫育事實」在法律上產生的強制效果,是相當具備鑑別度的題目。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 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者,法律上視為認領。
| 比較維度 | 認領 (Acknowledgment) | VS | 準正 (Legitimation)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65條 | — | 民法第1064條 |
| 核心要件 | 承認或有撫育事實 | — | 生父與生母結婚 |
| 生母身分 | 不限,不須結婚 | — | 必須成為生父配偶 |
| 效力結果 | 視為婚生子女 | — | 視為婚生子女 |
💬認領靠『養育』或『承認』,準正靠『結婚』,兩者皆可取得婚生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