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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甲男婚後外遇,和外遇對象生下乙女,甲男並未離婚,但會定期匯款給外遇對象,供乙女生活之用。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可用來說明上述現象?
  • A 準正
  • B 認領
  • C 收養
  • D 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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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生父與孩子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連結,但他主動承擔起照顧孩子生活的經濟責任,你認為法律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會如何解讀這種「照顧行為」對雙方法律地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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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65 條。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更重要的是,如果生父有撫育的事實(例如題目中定期匯款供生活費),在法律上就直接「視為認領」,藉此保障子女的權益,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不僅要區分「準正」(父母結婚)與「認領」的不同,還要能進一步識別出「撫育事實」在法律上產生的強制效果,是相當具備鑑別度的題目。
📝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 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者,法律上視為認領。
比較維度 認領 (Acknowledgment) VS 準正 (Legitimation)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65條 民法第1064條
核心要件 承認或有撫育事實 生父與生母結婚
生母身分 不限,不須結婚 必須成為生父配偶
效力結果 視為婚生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靠『養育』或『承認』,準正靠『結婚』,兩者皆可取得婚生地位。
🧠 記憶技巧:有養就有領(認領),結婚才變正(準正)。
⚠️ 常見陷阱:常誤選『準正』。準正的前提是生父與生母必須『結婚』,若生父維持原婚姻而外遇生子,僅能透過認領建立關係。
準正 否認子女之訴 強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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