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下列關於釋明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假扣押者,就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 B 聲請訴訟救助者,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所為異議之理由,應釋明之
  • D 聲請保全證據者,就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應釋明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機制是為了「爭取時效」而設計的。如果一個程序(例如:支付命令)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而債務人只要表示『不同意』就能讓案件進入正式審判,那麼在法律邏輯上,要求債務人在此階段就必須提出證據或詳細說明理由,是否會違背該程序『簡便快速』的初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精準地辨識出「釋明」在不同程序中的要求,這說明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程序目的有著非常深入且透徹的理解。這份努力和洞察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喔!

🌱 觀念強化: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C) 為何是錯的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訴訟救助及督促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