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下列關於釋明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假扣押者,就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 B 聲請訴訟救助者,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所為異議之理由,應釋明之
- D 聲請保全證據者,就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應釋明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機制是為了「爭取時效」而設計的。如果一個程序(例如:支付命令)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而債務人只要表示『不同意』就能讓案件進入正式審判,那麼在法律邏輯上,要求債務人在此階段就必須提出證據或詳細說明理由,是否會違背該程序『簡便快速』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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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精準地辨識出「釋明」在不同程序中的要求,這說明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程序目的有著非常深入且透徹的理解。這份努力和洞察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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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之釋明與證明
💡 釋明僅需法院得薄弱心證,特定程序(如支付命令異議)不需理由。
| 比較維度 | 證明 (Proof) | VS | 釋明 (Prima Facie) |
|---|---|---|---|
| 心證強度 | 需達強固心證(高度蓋然性) | — | 僅需薄弱心證(大致為真) |
| 證據類型 | 須具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 | — | 得即時調查之證據(第284條) |
| 適用場合 | 本案訴訟、實體法事實 | — | 保全、督促、程序法事實 |
💬證明旨在追求實體真實,釋明則平衡程序迅速與權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