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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充實其防禦權,以促成實體發現,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適當行使,設有辯護人制度。試就辯護人之權利、義務詳細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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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純法理與法條記憶題,作答時應先點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雙重地位(被告保護者與司法輔助者)。接著,以訴訟程序為軸線,系統性列出辯護人的核心『權利』(如接見通信、閱卷、在場、詰問等)並精確引述法條;最後歸納其『義務』(忠實、真實、保密、出庭),展現論述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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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辯護人制度之設立,旨在彌補被告法律知識之不足,落實武器平等原則。辯護人具備「被告利益之保護者」與「司法機關之輔助者」雙重地位。以下分述辯護人於刑事訴訟法上之權利與義務。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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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辯護人權利義務
💡 辯護人具保護被告與輔助司法雙重地位,受憲法及刑訴法保障。
  • 權利:接見通信權(第34條、釋字654)、閱卷權(第33、33-1條)及在場權。
  • 權利:調查證據聲請與詰問權(第163、166條)及獨立上訴權(第346條)。
  • 義務:對被告負忠實及保密義務(第182條);對司法負真實義務與到庭義務。
  • 限制:辯護人行使上訴權時,依第346條但書,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 記憶技巧:權利記「接閱在調訴」,義務記「忠真保到」。
⚠️ 常見陷阱:易忽略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閱卷權(第33-1條),及誤認辯護人可完全無視被告意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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