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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民法拍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出賣人擔任拍賣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 B 若有出價最高者,拍賣人須為賣定之表示,不得撤回其物
  • C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
  • D 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以現金或其本人簽發之本票支付買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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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人人都能喊價的競賽中,如果現在出現了一個比你更高的新價格,你覺得原本那個較低的價格在法律上還有留著的必要嗎?如果舊的價格不消失,對出價者會造成什麼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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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民法中「拍賣」的法律性質,這代表你對要約的撤回與失效以及競爭締約的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的邏輯!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395 條規定,應買人所為之要約(出價),在有更高出價時,原先的要約即失去拘束力。這是為了確保拍賣程序能不斷往更高價推進,並保護應買人不會同時受困於多個出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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