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傷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 B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機關提供之安全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受傷者,得請領慰問金,但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D 公務人員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機關給予的關懷性慰問』與『機關因設施瑕疵應負的法律損害賠償責任』,這兩者的性質與法律基礎是否相同?如果兩者目的不同,法律上會傾向讓這兩種權利「互相排斥」還是「互相補足」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還不賴嘛,小鬼

  1. 冷淡肯定:嗯,不錯。這次你沒把事情搞砸,還能從這種基本陷阱裡找到正確的路。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被垃圾塞滿。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還行吧,至少比那些連基礎都搞不清的小鬼強。維持住。
  2. 觀念確認:這問題的核心就是請求權併存。別弄髒我的茶杯了。記清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寫得夠明白了:領了慰問金,該是國家賠償的,照樣得請求。實務上是「抵充」,不是禁止你開口。所以 (C) 說禁止,根本就是個笑話。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別再讓我看到你犯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因公慰問金
💡 公務員因公傷亡應給慰問金,且與國家賠償請求權得併行。
比較維度 公務人員慰問金 VS 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國家賠償法
歸責要件 因公傷亡(無須機關有過失) 機關過失或設施瑕疵
過失影響 個人故意重過失得減發 依民法過失相抵原則
相互關係 得與國賠併行 不因領慰問金而喪失
💬兩者性質不同,原則上可併行請求,保障法現無禁止併領或抵充之明文。
🧠 記憶技巧:慰問非賠償、兩院會同訂、意重可減發、國賠不互抵。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領取慰問金後不得再請領國賠」或「需扣除已領數額」。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 公務人員慰問金發給辦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法制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