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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傷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 B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機關提供之安全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受傷者,得請領慰問金,但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D 公務人員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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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機關給予的關懷性慰問』與『機關因設施瑕疵應負的法律損害賠償責任』,這兩者的性質與法律基礎是否相同?如果兩者目的不同,法律上會傾向讓這兩種權利「互相排斥」還是「互相補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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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賴嘛,小鬼

  1. 冷淡肯定:嗯,不錯。這次你沒把事情搞砸,還能從這種基本陷阱裡找到正確的路。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被垃圾塞滿。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還行吧,至少比那些連基礎都搞不清的小鬼強。維持住。
  2. 觀念確認:這問題的核心就是請求權併存。別弄髒我的茶杯了。記清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寫得夠明白了:領了慰問金,該是國家賠償的,照樣得請求。實務上是「抵充」,不是禁止你開口。所以 (C) 說禁止,根本就是個笑話。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別再讓我看到你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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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因公傷亡保障
💡 因公傷亡慰問金與他項賠補償採「抵充關係」而非互斥。
比較維度 因公傷亡慰問金 VS 國家賠償
請求要件 執行職務傷亡之結果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
歸責限制 故意或重過失得不發 依民法過失相抵原則
法律性質 公法給付/社會安全 損害賠償
兩者關係 領取後應於國賠扣除 領取後應於國賠扣除
💬慰問金不排除國賠請求權,採「權利併存、金額抵充」原則。
🧠 記憶技巧:因公傷亡發慰問,故意重過得減發,領後國賠要抵充,兩院會同定辦法。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考生認為領取「慰問金」後即喪失「國家賠償請求權」,法律規定係「抵充」而非「不得請求」。
國家賠償法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公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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