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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衍生之權益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有瑕疵之安全防護設備致健康受損,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B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而受傷,如其行為當時有重大過失,得不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如因執行職務有過失所致,即不得請求輔助
  • D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應先自行延請律師,並向服務機關申請費用及其他法律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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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編列預算為受傷的公務員提供「額外的慰問(非賠償)」時,你認為公務員個人的「行為謹慎程度」是否應該影響這份金援的發放與否?如果一個人的受傷完全是因為自己極度的疏忽所造成,法律在維護權益與落實個人責任之間會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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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法律保障公務員,但並非無限制的補償。當公務員因執行職務受傷,若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即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基於公帑運用的合理性與個人責任原則,機關確實可以裁量不發給慰問金。這與選項 (B) 的敘述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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