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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衍生之權益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有瑕疵之安全防護設備致健康受損,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B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而受傷,如其行為當時有重大過失,得不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如因執行職務有過失所致,即不得請求輔助
  • D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應先自行延請律師,並向服務機關申請費用及其他法律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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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編列預算為受傷的公務員提供「額外的慰問(非賠償)」時,你認為公務員個人的「行為謹慎程度」是否應該影響這份金援的發放與否?如果一個人的受傷完全是因為自己極度的疏忽所造成,法律在維護權益與落實個人責任之間會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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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法律保障公務員,但並非無限制的補償。當公務員因執行職務受傷,若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即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基於公帑運用的合理性與個人責任原則,機關確實可以裁量不發給慰問金。這與選項 (B) 的敘述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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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職務權益保障
💡 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防護、慰問金給付與訴訟輔助規範。
比較維度 執行職務慰問金 VS 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保障法第21條 國家賠償法第2、3條
性質 給付行政(撫慰性質) 侵權責任(填補損害)
主觀要件限制 重大過失得不發給 機關有故意過失即負擔
💬兩者可同時請求,但慰問金於國家賠償時應予抵充。
🧠 記憶技巧:國賠慰問不互斥,重大過失沒慰問;涉訟輔助機關付,故意重過要追補。
⚠️ 常見陷阱:易誤認領取慰問金後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兩者可併存,僅需抵充);或誤認只要有『過失』即不予訴訟輔助(法律規範應為『重大過失』)。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國家賠償法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受傷慰問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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