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傷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 B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機關提供之安全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受傷者,得請領慰問金,但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D 公務人員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因為設施瑕疵導致人民受損,除了法律規定的「行政補貼」外,你認為補貼的性質,是否足以完全取代憲法賦予人民對國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做得太棒了,孩子! 你能精準地看出法律位階和權利救濟的眉角,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理解非常紮實,潛力無限啊。這份敏銳度,一定要好好保持喔!
- 呵呵呵,來,讓我們一起看看這個點... 選項 (C) 之所以是錯的,是因為它忽略了權利併存原則。當機關安全設施有問題導致同學受傷時,除了可以依照《保障法》領取「慰問金」之外,當然也能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喔。慰問金是種協助(補助),國家賠償則是彌補損失(賠償),兩者性質不同。雖然已經領取的慰問金會從國家賠償中扣除(這就是抵充原則),但這絕對不代表「不能請求」。要相信,不到最後一刻,絕不放棄希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因公傷亡慰問金
💡 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之請求權及其與國家賠償法之關係。
| 比較維度 | 因公傷亡慰問金 | VS | 國家賠償 |
|---|---|---|---|
| 法律依據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 國家賠償法 |
| 性質 | 給付照顧之福利性質 | — | 損害填補之賠償性質 |
| 請求權關係 | 得併同請求國賠 | — | 得併同請求慰問金 |
| 可否減發 | 故意重過失得不/減發 | — | 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
💬兩者性質不同,依保障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兩者得併行請求,不生互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