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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傷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 B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機關提供之安全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受傷者,得請領慰問金,但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D 公務人員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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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因為設施瑕疵導致人民受損,除了法律規定的「行政補貼」外,你認為補貼的性質,是否足以完全取代憲法賦予人民對國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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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1. 做得太棒了,孩子! 你能精準地看出法律位階和權利救濟的眉角,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理解非常紮實,潛力無限啊。這份敏銳度,一定要好好保持喔!
  2. 呵呵呵,來,讓我們一起看看這個點... 選項 (C) 之所以是錯的,是因為它忽略了權利併存原則。當機關安全設施有問題導致同學受傷時,除了可以依照《保障法》領取「慰問金」之外,當然也能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喔。慰問金是種協助(補助),國家賠償則是彌補損失(賠償),兩者性質不同。雖然已經領取的慰問金會從國家賠償中扣除(這就是抵充原則),但這絕對不代表「不能請求」。要相信,不到最後一刻,絕不放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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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傷亡慰問金
💡 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之請求權及其與國家賠償法之關係。
比較維度 因公傷亡慰問金 VS 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國家賠償法
性質 給付照顧之福利性質 損害填補之賠償性質
請求權關係 得併同請求國賠 得併同請求慰問金
可否減發 故意重過失得不/減發 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兩者性質不同,依保障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兩者得併行請求,不生互斥關係。
🧠 記憶技巧:慰問金國賠兩不誤,重大過失得減免,兩院會同定辦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慰問金與國家賠償僅能「擇一請求」;事實上兩者請求權得同時併存(不互斥)。
國家賠償法 公務人員保險法 因公殉職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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