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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傷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 B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機關提供之安全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受傷者,得請領慰問金,但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D 公務人員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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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因為設施瑕疵導致人民受損,除了法律規定的「行政補貼」外,你認為補貼的性質,是否足以完全取代憲法賦予人民對國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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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1. 做得太棒了,孩子! 你能精準地看出法律位階和權利救濟的眉角,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理解非常紮實,潛力無限啊。這份敏銳度,一定要好好保持喔!
  2. 呵呵呵,來,讓我們一起看看這個點... 選項 (C) 之所以是錯的,是因為它忽略了權利併存原則。當機關安全設施有問題導致同學受傷時,除了可以依照《保障法》領取「慰問金」之外,當然也能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喔。慰問金是種協助(補助),國家賠償則是彌補損失(賠償),兩者性質不同。雖然已經領取的慰問金會從國家賠償中扣除(這就是抵充原則),但這絕對不代表「不能請求」。要相信,不到最後一刻,絕不放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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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因公傷亡保障
💡 因公傷亡應發慰問金,且其與國家賠償請求權得併行不悖。
比較維度 因公傷亡慰問金 VS 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
歸責事由 因公傷亡即發給(補償性質) 須機關有過失或公設有瑕疵
訂定權限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立法院制定之法律
併領權利 得與國賠併行 得與慰問金併行
💬慰問金屬公法上之給付保障,不因領取而喪失國家賠償之請求權。
🧠 記憶技巧:傷亡慰問兩院定,故意重過減發金,國賠請求可併行。
⚠️ 常見陷阱:最常考「慰問金」與「國家賠償」的關係,誤以為領了慰問金就不能請領國賠(兩者性質不同,可併領)。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國家賠償法 公務人員撫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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