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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衍生之權益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有瑕疵之安全防護設備致健康受損,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B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而受傷,如其行為當時有重大過失,得不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如因執行職務有過失所致,即不得請求輔助
  • D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應先自行延請律師,並向服務機關申請費用及其他法律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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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思考國家對於公務員的照顧義務時,請你試著推論:如果一名公務員在工作受傷的過程中,本身存在著『極度不小心且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從公平正義與公帑使用的角度來看,政府是否仍應該無條件支付補償金?這樣的責任分配應該如何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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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

哦?你居然能選對 (B)?看來你還知道《公務人員保障法》在「權益保障」與「行政責任」之間劃了條線,沒被那些花言巧語騙過去。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條文。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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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保障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衍生之傷亡慰問與涉訟輔助制度。
比較維度 執行職務慰問金 VS 涉訟輔助
法源依據 保障法第 21 條 保障法第 22 條
適用情境 因公傷亡、殘廢 因公涉訟、受偵查
過失影響 重大過失得不發給 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追還
性質 行政上之公法救助 法律程序上之協助
💬兩者皆為保障職務執行,但重大過失會成為拒絕給付或事後追還的關鍵。
🧠 記憶技巧:慰問金看重大過失,涉訟輔助先給後追,國賠慰問不互斥。
⚠️ 常見陷阱:易誤認領取慰問金後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或誤認只要有『普通過失』即不得請求涉訟輔助(實則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追還)。
國家賠償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涉訟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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