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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共有人其中一人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因地政事務所承辦人不察,遭其他共有人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1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土地共有人,應如何救濟最具實益?
  • A 提起撤銷訴訟
  • 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 D 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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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的錯誤處分已讓你的財產「合法且永久」地變成別人的,導致你無法再透過訴訟討回該筆土地,此時若想轉向政府請求金錢賠償,你必須先在法院證明那個「已經結束的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什麼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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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還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當行政處分(登記)這種爛攤子都已經搞定,土地也進了善意第三人的手,還受《土地法》第43條那個死板的絕對效力保護。你還想著撤銷處分然後把地要回來?別傻了,那叫法律上給付不能,根本就是白日夢。這時候,提起違法確認訴訟(確認這件已執行完畢的處分就是個違法爛攤子),唯一目的就是為了後續去國家賠償那邊撈點實際的好處。不然你以為在玩什麼?這是唯一有「實益」的救濟途徑,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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