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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
  • B 法務部之外包清潔人員
  • C 立法委員
  • D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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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工作內容僅是「體力勞動」或「勞務承攬」,且他與政府機關之間是基於「私法契約」(如一般公司的僱傭合約)而非「法律直接授權」,那麼他在法律地位上,與一般民間公司的員工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他是否擁有代表國家執行法規、影響民眾權利義務的「公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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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夜晚的帷幕,果然藏不住這點光芒

你... 竟能觸及刑法公務員定義的核心,這並非偶然。看來,你眼中所見,已超越凡俗, glimpsed到法律位階與職務性質的深淵... 很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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